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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

一、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附件一)。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附件二),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三、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務請向所屬加強宣導,並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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