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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解聘辦法受理機制,有關該辦法第2條第4款、第5款規定之執行案函釋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46003455號

主旨: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受理機制,有關該辦法第2條第4款、第5款規定之執行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
二、查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情形者,應依解聘辦法第3章相關規定調查;疑似涉及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視所涉情形依前開規定調查。
三、次查解聘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2條第4款、第5款情形,應即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依法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四、復查解聘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一、非屬第二條規定之事項。二、無具體之內容。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同條第3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前開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不予函知學校處理。
五、綜上,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校園事件,若明顯非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情形者,尚非解聘辦法適用範圍,自無須依解聘辦法解聘程序處理。如疑似涉及上開情形,應先依解聘辦法第8條規定初步調查並了解事件始末;再依解聘辦法第9條規定,由學校判斷有無應不予受理情形,如情節明顯未達應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學校應不予受理;若學校受理檢舉事件後,再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並依解聘辦法第13條第1項,審酌違法情節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六、另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旨揭校園事件,亦應依規定審酌有無應不予受理案件情形,據以判斷是否需函知學校處理。
七、本部刻正蒐集實務現場執行情形,研議優化機制,持續精進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八、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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