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主旨: 國人赴港澳相關通報等事項宣導

內容

行政院業以1149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並自114910日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附表一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附表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務請向所屬加強宣導,並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