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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人員赴大陸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68153號

主旨:重申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人員赴大陸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請查照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2137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如下:
(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未經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內政部移民署自115年1月1日起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學校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赴陸。
(三)「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學校,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
三、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及至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四、另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未經申請同意或許可赴陸將受到懲處,爰請各機關(構)學校確實將本案規定宣達所屬適用服務法同仁知悉,以免觸法。
五、如若對於赴大陸地區有相關疑義,可參考陸委會建置「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專區」內「Q&A」資料(網址: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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