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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事處修正之「教育部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因應重大教育人事案件通報及處置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91537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人事處修正之「教育部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因應重大教育人事案件通報及處置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人事處115年9月15日臺教人處字第1154202721號函辦理。
二、各校遇有重大教育人事案件,請確依規定落實通報並持續掌握追蹤;執行情形將列為平時考核及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重要參據。
三、檢附教育部人事處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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