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適用疑義
臺東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勞字第1150224809號
主旨:有關勞動部函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10月2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8620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不另加以定義,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規定請事假。
三、若員工因陪伴子女新生入學、畢業典禮、檢定(升學)考試,或陪伴高齡長輩接受健康檢查、參與社區活動、樂齡大學入學等情,倘受僱者確有親自照顧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前開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可依其他規定請事假、特別休假等,又請特別休假則無須敘明請假事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勞字第1150224809號
主旨:有關勞動部函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10月2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8620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不另加以定義,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規定請事假。
三、若員工因陪伴子女新生入學、畢業典禮、檢定(升學)考試,或陪伴高齡長輩接受健康檢查、參與社區活動、樂齡大學入學等情,倘受僱者確有親自照顧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前開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可依其他規定請事假、特別休假等,又請特別休假則無須敘明請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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