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104071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10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10300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本署115年9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87184號函計達。
二、另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前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為期一致,以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104071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10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10300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本署115年9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87184號函計達。
二、另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前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為期一致,以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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