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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63682號

主旨:銓敘部令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教育部113年5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5330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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