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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規定辦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4306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9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97005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30020689號函辦理,併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慰勞假補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爰請確實盤點及核算是類人員慰勞假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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