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擬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與貴校合作者
說明:
一、 本案所涉本條例規定如下:
(一) 第16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二) 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二、 自112學年度起,學生之合作計畫草案應併同實驗教育計畫及相關應備資料,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實驗教育計畫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實驗教育計畫之主管機關進行初步審查;後依本條例規定,請貴校於旨揭期限內,函報完整合作計畫至本署。
三、 為確保學生學習不中斷及學生學習權益,旨案合作計畫經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請掌握與貴校進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現況,並配合辦理上開涉及學校相關事宜。
四、 請貴校於旨揭期限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包括應備資料)正本併附光碟1份函報本署,並將前開資料影本一式5份,以副本方式抄送本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 檢附本條例及旨案合作計畫參考格式各1份。
一、 本案所涉本條例規定如下:
(一) 第16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二) 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二、 自112學年度起,學生之合作計畫草案應併同實驗教育計畫及相關應備資料,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實驗教育計畫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實驗教育計畫之主管機關進行初步審查;後依本條例規定,請貴校於旨揭期限內,函報完整合作計畫至本署。
三、 為確保學生學習不中斷及學生學習權益,旨案合作計畫經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請掌握與貴校進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現況,並配合辦理上開涉及學校相關事宜。
四、 請貴校於旨揭期限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包括應備資料)正本併附光碟1份函報本署,並將前開資料影本一式5份,以副本方式抄送本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 檢附本條例及旨案合作計畫參考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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