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轉知內政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一、 依據內政部113年11月26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66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旨揭函文涉及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列或單列登記羅馬拼音(原住民族文字)事宜,該函示顧及各機關使用之便利性,不宜單獨使用。茲依據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修正第4條第1項規定及增訂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姓名登記除「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中文傳統名字」及「中文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以外,其傳統姓名得登記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是以,停止適用該函示規定。
三、 另內政部於113年5月23日邀集各機關,召開「各機關因應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調整資訊系統姓名欄位會議」,教育部已於113年6月11日臺教社(四)字第1130057629號函轉會議紀錄,並請相關單位配合會議決議針對相涉業務修改系統功能,視需求諮詢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後續事宜,並視情況因應辦理及加強宣導。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