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46692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得於國內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兼職。第4款第3目規定,教師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三、復查旨揭教育部102年5月10日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帶職帶薪進修(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以下同)期間,對其教學以外之管理程度與留職停薪教師應有區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不得兼任研究助理;旨揭教育部105年4月26日函略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茲以109年2月13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後,教師已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並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旨揭2函有關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與上開規定未合,爰予停止適用。
四、另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46692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得於國內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兼職。第4款第3目規定,教師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三、復查旨揭教育部102年5月10日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帶職帶薪進修(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以下同)期間,對其教學以外之管理程度與留職停薪教師應有區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不得兼任研究助理;旨揭教育部105年4月26日函略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茲以109年2月13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後,教師已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並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旨揭2函有關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與上開規定未合,爰予停止適用。
四、另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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