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14年度農曆春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政字第1140003594號

主旨:114年度農曆春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9日臺教政(一)字第1140001903號函辦理。
二、農曆春節期間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相關規定,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多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 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