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函,衡酌協助花蓮觀光產業復甦有案,業經行政院113年8月27日責成該部協調鼓勵,請各部會及所屬機關(構)一年內安排優先考慮於花蓮舉辦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03774號
主旨:有關交通部函,衡酌協助花蓮觀光產業復甦有案,業經行政院113年8月27日責成該部協調鼓勵,請各部會及所屬機關(構)一年內安排優先考慮於花蓮舉辦研習、訓練等各式活動,帶動花蓮地區觀光旅遊產業發展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1月9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134058號書函轉交通部113年12月25日交授觀業字第113001496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03774號
主旨:有關交通部函,衡酌協助花蓮觀光產業復甦有案,業經行政院113年8月27日責成該部協調鼓勵,請各部會及所屬機關(構)一年內安排優先考慮於花蓮舉辦研習、訓練等各式活動,帶動花蓮地區觀光旅遊產業發展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1月9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134058號書函轉交通部113年12月25日交授觀業字第113001496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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