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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年第十二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第 1142600379號

說明:
一、 依「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本部前於114年2月8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172A號令修正發布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績優團體獎」對象增列機關(構),並於範圍內增加鼓勵推動地方藝文特色著有績效者。(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中央輔導團、博物館、美術館等)
(二) 為衡平獎項獎勵名額,調整相關學校額度。
(三) 考量個人獎項推薦之公平性,增訂個人獎項之推薦,由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四) 為利本部辦理後續決選、實地訪視及頒獎等事宜,各機關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部進行決選之期限,由每年7月30日提前至每年6月30日。
(五) 考量本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爰增訂以下規定:
1、 參與「績優學校獎」之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
2、 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
三、 本獎項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 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4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網址:http://web.arte.gov.tw/aecp/);惟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 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4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114年6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
四、 請各部會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所屬機構、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檢送相關表件(如附件2-6),並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
五、 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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