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8083號
主旨:有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14600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構)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旨揭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發給,爰請各機關(構)秉持服務精神,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
三、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8083號
主旨:有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14600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構)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旨揭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發給,爰請各機關(構)秉持服務精神,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
三、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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