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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114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請或應即退休案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611號
主旨:有關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114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請或應即退休案件(含同年8月1日退休校長及7月16日屆齡退休之舊制職員,不含經銓審有案之公務人員),請各校依說明辦理雙軌(紙本及線上)送件,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退休案請貴校檢齊下列證件後,於「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退撫系統)線上申請,並於114年4月11日(星期五)前將紙本逕寄本署核辦:
(一)退休事實表3份(有私立學校年資者4份),請使用退撫系統格式產製列印,採文表合一,無須另外備文。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如當事人曾改名,勿省略記事(請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戳及人事主管職名章)。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人員資料卡」1份﹕貼上存摺影本(臺銀、一銀或合庫等三家銀行擇一)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人事主管職名章。若有新制專戶需求者,請附新制專戶存摺影本。
(四)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請附A4正反面彩色影本,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人事主管職名章):
1、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檢附每一任職單位之服務(離職)證明及每一任之敘薪通知書(若無,則檢附派令或聘書、考核(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佐證),不得逕以聘書認定。各校人事人員應就退休事實表內填載事項及經歷證件,先行初核。任職年資如有疑義,應主動先予查證,於取得相關佐證資料後再報本署核辦。
2、退休人員於最後服務學校之任職經歷部分,仍請提供服務證明及相關證件(如敘薪通知書、派令……等),以利查核其任卸職日期。
3、當事人如有停職、停聘、留職停薪或退休(職)及資遣再任……等情事,務請於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載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另未有涉案情事之退休申請人,均須填寫未涉案具結書(未涉案具結書請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確認,並蓋職名章)。
4、凡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為退撫條例)第15條規定選擇較有利於當事人之年資組合者,請於退休事實表相關欄位填具切結。
(五)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請於退休事實表選擇欄位勾選,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由學校存參,毋須檢附。
(六)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請逕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公保優存資料試算查詢作業」進行試算及列印並同退休案檢送。
(七)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且選擇直撥入帳方式者,請附退休人員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份(請以A4規格影印,未選擇直撥入帳者免附)。
(八)未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且選擇直撥入帳方式者,請附退休人員擬入帳之存摺影本1份(請以A4規格影印,未選擇直撥入帳者免附)。
(九)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退撫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者,請附112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其餘人員則附102至112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以佐證退休給與計算基準。
二、退休之校長、教師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者,請先究明其是否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在案,並於證明書上註明該段年資係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且未(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是類人員倘未支領該段年資之退休金或離職金者,除依前點規定送件外,另須加附「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退休、資遣、遺族撫卹給與資料卡及給付收據」1份(請填具當事人基本資料,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黏貼之存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人事主管職名章)。
三、退休人員具有軍職年資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係服務期間服役之情形,請於退休事實表備註欄載明服役起訖時間,餘請確認當事人役別,於退休事實表中按服役時序分別填列各相關年資。
(二)具義務役年資者:請檢齊義務役年資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伍證明、大專集訓結業證明、預官分科教育證明、解召令、國民兵證明……等),以憑採計是項年資。
(三)具其他軍職年資(含志願役、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折算役期、軍用文職……等)者:請先行檢證向國防部或原服務(役)單位所屬之各軍種總部完成查證作業後,再併同退休案報本署核辦。
四、另有關申請自願退休之舊制職員,其退休案比照銓審有案公務人員方式,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前1日至前3個月間陳報本署核辦。至銓審有案公務人員之退休案件,請逕依99年5月25日教中(人)字第0990572070號書函規定辦理,無須隨本案學校教職員送件。
五、檢附「辦理教職員退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退休案報送檢核表」、「退休事實表填寫注意事項」、「常見錯誤樣態一覽表」、「未涉案具結書」及「信封封面」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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