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A號函轉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含附件)影本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A號函轉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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