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各機關及學校配合辦理事項一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政字第1140078841號
主旨:有關法務部為因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請各機關及學校配合辦理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8月8日臺教政(二)字第1140076671號函轉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
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業於114年7月22日施行,為落實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請貴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確定並公告內部受理揭弊單位: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次依本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構),係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爰各公立學校為本法適用對象,請貴校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校內人員知悉。
(二)落實揭弊通知作業: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四)執行成效統計作業:為瞭解本法執行成效,爰建立統計作業機制,請定期填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附件1),以利彙報法務部,填報方式將另行通知。
三、檢附法務部廉政署公告教育部所屬適用本法範圍一覽表及本法條文各1份(附件2、3);另法務部廉政署網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項下,置有本法相關資訊及宣導媒材,供各界參考運用。
※依上開函示,本校內部受理揭弊單位:兼辦政風(人事室) 內部受理揭弊人員:弊案所屬業務主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政字第1140078841號
主旨:有關法務部為因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請各機關及學校配合辦理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8月8日臺教政(二)字第1140076671號函轉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
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業於114年7月22日施行,為落實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請貴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確定並公告內部受理揭弊單位: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次依本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構),係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爰各公立學校為本法適用對象,請貴校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校內人員知悉。
(二)落實揭弊通知作業: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四)執行成效統計作業:為瞭解本法執行成效,爰建立統計作業機制,請定期填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附件1),以利彙報法務部,填報方式將另行通知。
三、檢附法務部廉政署公告教育部所屬適用本法範圍一覽表及本法條文各1份(附件2、3);另法務部廉政署網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項下,置有本法相關資訊及宣導媒材,供各界參考運用。
※依上開函示,本校內部受理揭弊單位:兼辦政風(人事室) 內部受理揭弊人員:弊案所屬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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