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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說明:
一、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惠予轉知所屬公立學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四、本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及本部歷年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本校教師如依上開函釋, 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年資,請檢具相關資料送人事室辦理改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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