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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10843號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並確依規定辦理。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正本: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署各組室(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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