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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公開遴選115年度符合資格之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參與初選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55700074A號

主旨:請貴校依「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公開遴選115年度符合資格之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參與初選,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各校得推薦名額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校:24班以下者得推薦1人;25班以上者得推薦2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安置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得推薦2人。
三、貴校推薦之卓越特殊教育人員,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公開方式辦理遴選。被推薦者應符合「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推薦標準,且5年內未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本案要點之獎項。
(二)應於115年3月27日(星期五)前將被推薦者之相關資料免備文送本部國教署委託承辦學校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收件人:方敏睿秘書;地址:920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11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需寄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掃描為PDF檔以隨身碟提供:
1、送件資料檢核表。
2、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3、近五年具體卓越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4、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5、經公開方式推薦之確認單。
四、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本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2個月後退還。決選經核定當選者,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廢止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已表揚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並依法令規定予以議處。
五、大學校院附設國中、國小與幼兒園,及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國小與幼兒園,列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選;如有符合資格教師,請學校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時程將推薦表件逕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檢附「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及「各級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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