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5年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106A號
主旨:為辦理本(115)年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貴機關(構)學校依說明事項於本年2月9日(星期一)前薦送人員參加,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選拔要點)辦理。
二、為選拔在各工作領域有卓越表現、足為表率之人員,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推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請切實依選拔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推薦適當人選,事實表資料內容以最近3年(112至114年)內之事蹟為主。
(二)遴薦原則及注意事項:
1、各機關(構)學校推薦應經公開評審程序,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及優先推薦基層人員(含基層主管),以鼓勵基層同仁士氣;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衡平性。
2、為期獲獎人員事蹟與精神能發揮影響力,並鼓勵公務人員見賢思齊,各機關(構)學校所推薦之人員,於薦送後至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三)請於旨揭期限將薦送人員之審查事實表(附表1及附表2,正本1份,A4大小,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勿以訂書針裝訂)及證明文件逕送本部人事處,另核章後pdf掃描檔併請依限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kate1230@mail.moe.gov.tw。又最近5年如曾當選過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請將當選紀錄登載於備註中。若推薦人數為2名以上者,請排列優先順序,以作為審議時參考;如無推薦人員,毋須函復。
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薦人員,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成審查會審查後,於旨揭期限前函報本部辦理。
四、檢附選拔要點及審查事實表各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106A號
主旨:為辦理本(115)年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貴機關(構)學校依說明事項於本年2月9日(星期一)前薦送人員參加,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選拔要點)辦理。
二、為選拔在各工作領域有卓越表現、足為表率之人員,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推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請切實依選拔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推薦適當人選,事實表資料內容以最近3年(112至114年)內之事蹟為主。
(二)遴薦原則及注意事項:
1、各機關(構)學校推薦應經公開評審程序,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及優先推薦基層人員(含基層主管),以鼓勵基層同仁士氣;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衡平性。
2、為期獲獎人員事蹟與精神能發揮影響力,並鼓勵公務人員見賢思齊,各機關(構)學校所推薦之人員,於薦送後至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三)請於旨揭期限將薦送人員之審查事實表(附表1及附表2,正本1份,A4大小,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勿以訂書針裝訂)及證明文件逕送本部人事處,另核章後pdf掃描檔併請依限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kate1230@mail.moe.gov.tw。又最近5年如曾當選過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請將當選紀錄登載於備註中。若推薦人數為2名以上者,請排列優先順序,以作為審議時參考;如無推薦人員,毋須函復。
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薦人員,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成審查會審查後,於旨揭期限前函報本部辦理。
四、檢附選拔要點及審查事實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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