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98716號
主旨:有關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改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以下簡稱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自114年9月22日起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貴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四、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本署114年7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9413號書函與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98716號
主旨:有關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改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以下簡稱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自114年9月22日起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貴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四、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本署114年7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9413號書函與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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