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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41006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2月30日臺教人(五)字第1140137349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另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修正條文業於114年12月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該法修正條文施行後,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場霸凌之申訴、調查、處理及裁罰等相關規定,應依職安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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