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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 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466號

主旨: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備註:生育補助規定,公教人員配偶分娩或早產時,如其領取各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加計差額補助合計金額(按,新臺幣10萬元)較公教人員本人2個月薪俸額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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