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勞動部函以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30437號


主旨:有關勞動部函以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30661號書函轉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7931號函副本辦理,併附上開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一、30以上未達6個月:以2次為限。二、未滿30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30日為限。」
三、有關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新制,係為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