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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40014號


主旨:轉知銓敘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4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42028號書函轉銓敘部115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5594721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請在接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期間,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應儘速依規定查明原因,並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其兼職是否踐行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之行政程序、與其定期填具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符,以及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相關規定及銓敘部相關解釋,倘經查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致,請依服務法、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
三、請務必對新進及現職同仁進行定期宣導,並告知違反規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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