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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42391號

主旨: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書函辦理,並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學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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