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銓敘部核釋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相關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51350號

主旨:有關銓敘部核釋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5年5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5005494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瀏覽數: